(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兼职教师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每门课程的纯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1门课),举办过学术讲座或报告。根据国家以及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进行学科教学改革。
(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00学时,公共课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对于承担研究生课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医学院校从事临床等教学的教师年工作量折合为教学工作量;兼任学校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师以及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其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于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四)教育教学成绩卓著。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充实教育教学内容;能够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具有提出专业研究发展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重大学术活动。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2.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3.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二)论文、论著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二、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厅级一等以上奖1项(二等奖2项)。
2,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改项目;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