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院校
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25号)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省属高等院校:
现将《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教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