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教师职务1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6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2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25年以上且现在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20年以上或中师(幼师)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备课认真,教案完整,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三)贯彻教学大纲要求,独立掌握所教学科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指导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教学基本功深厚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具备现代教育教学技术的整合能力,教学成绩优秀。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满量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及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认真贯彻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很好地运用于教学之中。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或传授教育教学经验活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