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中小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附: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在高中任教,1993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在初中、小学任教,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在小学任教,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