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教育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讲师、高级讲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93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讲师专业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