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说明:
一类: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和培养高等院校师资,重点专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形成以科技开发、科技推广为重点基地的高校;省级重点院校。
二类:培养本科生、兼顾培养研究生、高等院校师资、承担科技开发、科技推广任务的院校。
三类:以培养本科生为主、承担科研任务的普通院校。
四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成人高校。
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办法
1、以学科为基础,划分规范的设岗基本单位。作为设岗基本单位的学科,应有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明确稳定的学术方向,合理的学科梯队和学术带头人,教师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不具备设岗基本单位条件的学科可以按教学、科研任务的相近程度归并成设岗基本单位。
2、在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所确定的教师岗位数额内,按不同设岗基本单位学科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数额。
(1)主要承担培养博士生和国家级科研项目任务繁重,难度较大的重点学科,可设3—6个教授岗位。教授、副教授可按该学科教师总数的50%掌握。
(2)主要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任务较重,难度较大的学科,可设2—4个教授岗位。教授、副教授可按该学科教师总数的45%掌握。
(3)主要培养本科生任务,以教学为主的主干学科,可设1— 2个教授岗位。教授、副教授可按该学科教师总数的40%掌握。
(4)专科学校的主干学科,确因工作需要,可设1个教授岗位。教授、副教授可按该学科教师总数的35%掌握。
(5)以系(部、室)、专业为教师职务设岗基本单位的,由学校按其承担任务的水平层次难易程度作出类似的教师职务岗位数额的规定。
3、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和范围
(1)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按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按低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进行设置。
(2)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范围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指专职科研人员和从事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师资管理的人员),可评聘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实验、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技术工人),可评聘实验、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医疗卫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