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教职改字[2002]35号)
省属高等学校:
现将《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和人事厅《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原则
1、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实际需要,以及办学规模、专业发展方向、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状况,教学科研水平等因素,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编制定员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岗位设置应与学科建设、发展相适应,以学科设岗为基础,保证重点学科和基础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兼顾一般学科。
3、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优化组合。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布不合理、不平衡的状况应有计划进行调整,使岗位设置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逐步做到科学合理,人和事统一,岗和职相符,达到“精干”、“高效”、整体优化组合的目标。
二、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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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结构比例(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的百分比) │
│ ├────────┬────────┬────────┤
│ │ 正 高 │ 副 高 │ 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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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 │ 8 │ 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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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 │ 6 │ 3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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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 │ 5 │ 3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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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 │ 3 │ 25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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