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邻里和睦。生活愉快、健康。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传播低级庸俗文化。
(四)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发展,维护学校的声誉,保护学校的财产。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恪尽教师义务,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擅离职守。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兼职兼课和从事第二职业。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尊重领导,关心他人。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说不利团结的话,不做不利团结、有损学校利益的事。
(五)爱护、关心和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和高雅情操,同一切侵犯、威胁学生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做斗争。不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销售书刊、资料和乱编、滥印复习资料。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差生、残疾学生和弱智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
(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主动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爱护身体,加强修养,确保身心健康。反对不思进取、满足现状、自以为是的不良作风。按时上课,不随意停课、缺课、调课,不在课堂上闲聊。
(七)坚持正义,见义勇为。敢于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临危不俱,不能袖手旁观,临阵脱逃。
(八)为人师表。衣着得体,穿戴符合教师身份,仪容整洁,朴素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坚持用普通话讲课和使用规范化汉字。不在教学区域内和学生面前吸烟。不赌博,不酗酒。讲究卫生,维护办公室和教学工作场所的整洁和优雅。
(九)尊重学生家长。主动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热情指导家庭教育,如实向家长介绍学生的情况,不训斥、刁难家长,不向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不利用家长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散布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言论或自由主义思想言论的;
(二)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扬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
(三)信奉或宣扬歪理邪说,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