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教干字[2000]7号)
各市(州)教委,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教育处,省教委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省教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和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教书育人、以身立教的社会使命感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加强师德建设,确保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信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
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的在岗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制度,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一)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学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育为首位,努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挤占规定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和劳动、技术课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经济和心理负担。
(二)爱党爱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维护祖国的尊严,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爱护党旗、国旗,爱护党徽、国徽,会唱国歌,按时参加升国旗仪式。关心支持共青团和少先队正常活动,杜绝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