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保证培训质量,逐步实现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发展的带头人;
(三)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校内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示范课不少于4课时。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省级骨干教师是评选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必要条件,省级学科带头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所在学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提供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优先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利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