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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教师字[2006]9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中、省直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省教育厅特制定《吉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依据此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吉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共分省、市、县、校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是全省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2%、5%、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表现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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