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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3号)已于8月23日下发各地,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我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列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重中之重的任务来安排和部署
  各地要结合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和9月2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等重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把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列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重中之重的任务来安排和部署,作为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台地、县两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实施方案和办法,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总体按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分步骤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可提前建立和实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要统筹规划和研究部署当地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问题,从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入手,优先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按照“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规范救助工作管理,落实救助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强化管理,落实好救助政策,特别要加强对特困家庭情况的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对2003年3月普查和2004年7月核查的农村特困群众情况,要再次组织普遍核查,切实掌握底数。
  要认真做好定期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核和发证工作,建立规范的救助档案管理和救助对象家庭备案制度。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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