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以实施《决定》为契机,根据《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发〔2005〕67号),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决定》的要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岗位分散和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制定便于他们参保缴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同时,要加强与再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四、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纪录,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计发办法改革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决定》中新的计发办法规定,借鉴东三省试点的做法和经验,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我省将结合实际,在认真测算和充分考虑“中人”过渡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为了与统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等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容相衔接,积极稳妥地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各地可先按照《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后,再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