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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建立健全省、市级粮食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在重点区域和全省范围内粮食供需发生变化时,保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油产品的质量安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省粮食流通状况,根据粮食市场预警信息,及时向省政府或当地政府汇报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积极做好粮源、加工、供应措施等应急保障工作。

  七、改进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储备粮和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的需要。对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军供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收购粮油、调节当地市场供求或对农民余粮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要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扩大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办法。

  八、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本地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承担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等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企业收购、调销及加工粮食所需资金择优发放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对同级粮食流通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努力做好全省粮食流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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