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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过渡期延长至2008年。延长期(2004-2008年)内新增财务挂账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

  对1998年6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对认定的政策性挂账,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纳入政策性挂账。

  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区市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其余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和供应保障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省级储备粮的合理规模,确保省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的需要。要加强管理,严格责任,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逐步建立粮食储备、市场动态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应根据调控当地粮食市场的需要,安排一定财力,建立市、县级粮食储备。省级和市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销售,要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经常保持适当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必要时作为政府调控的预备粮源,平衡市场需求。

  做好粮食总量和品种的供需平衡,确保粮食消费安全。要立足于省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积极利用全国大市场调剂粮食品种和余缺。省内粮食产区要加强粮食的加工转化能力,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销区加强协作,按照商品粮合理流向,采取互建基地、联办市场、订单农业等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要积极主动与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地区进行交流协作,引导粮食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及时足量购进省内所需的大米等粮源。

  按照粮食事权划分,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当地粮食企业的销售、收购和当地储备粮吞吐进行调节;当较大区域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省级储备粮的购销进行调控。在粮食市场出现过度波动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调控要求协调运作,提高地方储备粮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品周转粮的调控效率,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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