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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转换身份、分流安置所需的资金由省上下拨专项补助,包干使用。市县政府和企业也应多渠道筹资解决其不足部分。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制定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企业改革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上改制资金到位后,同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将资金和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可能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改制后的企业要尽快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已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在处置前应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沟通,解除抵押关系后再行处置。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积极推进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简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转变部门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把工作重点转向制定落实政策,依法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更好地为粮食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粮食流通环境上,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平稳。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要继续做好军粮、灾民口粮等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安全。

  五、全面解决“老粮”和“老账”问题

  “老粮”全部交企业包干销售。对2003年12月31日前尚未销售的“老粮”,其库存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省政府确定的处理原则,核定价差,并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余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费用减半计算、利息据实计算至2005年12月31日,并一起纳入政策性挂账。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老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对库存的陈化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由省财政厅商省粮食局预估纳入政策性挂帐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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