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各市(州)及县(市)原则上最多组建一个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市州所辖区不再设立,业务由市州统管;对于地处偏僻、人口较少的县,可由市州酌情进行布局调整,不再单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本从其他各类粮食企业退出,因地制宜地实行企业重组和产权制度创新,通过破产、兼并、拍卖、股份制改革等多种形式,推进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要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破产重组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继续积极做好国家粮食储备、地方粮食储备、军需粮油、农村救灾粮以及应急保障等政策性业务,同时享受相应的代理费用和补贴。
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兴办粮油加工企业,大力支持发展粮油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在抓好原粮储备的基础上,确保成品粮供应,拉长粮食产业链,带动农民增收。
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好债权债务和职工分流再就业等问题,粮食部门的国有资产要依法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彻底明晰产权、转换职工身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的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给予大力支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真正把省委“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的总体思路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办法,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有可能出现的矛盾,切实维护企业稳定。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要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