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6〕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18号),组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撤销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其职能并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经济运行、工业生产和行业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煤炭工业管理等职能。
(二)划入省国资委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同)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全省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三)划入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四)划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定全省经济运行和工业发展的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有关经济信息。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行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研究制定工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等,并对其实施行业管理;联系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