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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省建设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法制建设。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省里将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06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调研,为制定政府规章和出台地方法规做好准备。
  四、扶持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皖办〔2004〕33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要做到逐年增加。2006年,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和省级示范点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农机维修服务、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农业技术培训和家禽、畜牧、水生动物配种及其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向成员销售农膜、化肥、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进一步搞好信贷服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服务,择优扶持,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要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或成员资产联合担保等形式进行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和技术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项目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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