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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省人事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结合人事部最近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现就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今后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及要求,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之内,依据岗位设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全省所有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补充工作人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其中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执行。按照国家和省其他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办理准入手续后再签订聘用合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2〕24号)下发后、本《意见》下发前,经批准已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需进行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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