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大型载货类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皖交路〔2006〕11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公路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调整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方式、政策的要求,为降低合法装载车辆运输成本,减轻运输企业负担,提高多轴大型车辆在运输市场的竞争优势,促进“大吨小标”车辆的复标,经研究决定,降低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核定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养路费,其20吨以下(含20吨)的部分全额征收,超出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
二、对于享受上述征收政策的大型货车,仍可按照《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包干缴费。
三、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减征优惠的其他车辆(包括交通专业车辆、全挂车、散装水泥车等)中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在优惠期内不得重复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