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第五条修改为: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租用他人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起重吊装作业机械应当具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二)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通过技术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删除。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确定用工计划,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定搬运装卸合同。

  五、第十五条删除。

  删减条目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
修改对照条款

  原第五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租用他人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起重吊装作业机械应当具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最低不少于2万元,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对从事起重、吊装危险装卸业作业项目的,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并通过技术专业知识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外市在本市申请开办搬运装卸企业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有2万元资金或者资产作为商务事故赔偿保证金。

  原第六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个人,除应当具备第五条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并缴纳500元从业保证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