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给予税费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宗鲜活农产品运销比照省内专业运输公司的优惠幅度给予减征。
(五)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我省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对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人员,在晋级、加薪和评优中予以优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可依其工作实绩评聘相应的职称。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做好引导兴办、扶持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的工作,优化环境,搞好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加强宣传,搞好培训。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宣传合作经济知识,宣传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分层对主管农业的领导、乡村干部、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农户进行培训,普及合作经济知识,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二)抓点示范,典型推动。省市县各级都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试点,培育典型。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掌握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搞好服务,引导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引导、帮助,为其提供适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技术帮助、权益保护等服务。要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性《章程》,帮助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要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生产型合作为主向加工销售合作为主转变;由松散型合作向紧密型合作转变;由单项合作向多向合作、一体化经营发展。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会(社)或行业协会,扩大实力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