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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坚持积极稳妥发展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和扶持。但在具体形式和发展进度、规模方面,要由农民自主决定、自我选择,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要遵循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的自助服务组织,其兴起和发展,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一)确立法律地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形式和从事的主要服务活动,可以在民政部门作为社团法人进行登记,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农村合作组织”法人进行登记,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发照。注册登记应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认缴的注册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向农民传递产销信息、推广生产技术、实施扶持措施的重要渠道和网络,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调查、特色产业发展、行业协调与自律等方面的助手作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种子工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扶贫攻坚等农业项目的申报实施主体,予以立项支持。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逐年增加。今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安排40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贫开发的一个重点。要将符合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条件的农民合作专业经济组织纳入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给予扶持;对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金融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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