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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黑财经[2006]2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确保我省化肥市场的稳定,增强政府对化肥市场的调控能力,保证农业生产用肥,促进农业生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 铁道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 促进化肥生产 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财建[2005]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化肥市场实际情况适当建立地方化肥淡季储备,确保当地化肥有效供给,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

  为增强政府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起用经济手段调节化肥市场的机制,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 铁道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 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通过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平抑化肥市场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基本原则

  1、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

  2、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3、淡储旺销,兼顾救灾用肥。

  二、储备规模、品种和期限

  (一)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10万吨,品种暂定为磷酸二铵和尿素,分品种储备量视化肥市场状况确定。

  (二)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六个月,储备时间为当年十月份至次年三月份。

  三、储备办法

  (一)承储企业原则上以招标形式确定,也可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考核确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与承储企业签订《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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