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上实际发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平均50%的补助。
(四)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贴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南银发[2006]23号文件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地方财政要根据实际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地方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具体补贴办法由地方制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特定政策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是为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各地要安排资金对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地方制定。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硬件设备的投入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确保实现全省联网运行。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进展情况适当给予资金支持。
(九)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对进城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时,应单独造册,按规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就业证明等申请资料。对异地的农村劳动者,不得因为属地问题而限制其参加本地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者在我省参加就业服务和我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劳动者在本省异地参加就业服务的,其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十)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补助。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2000元一次性划出安排,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具体划出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