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以上实际发生的职业介绍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其就业形式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也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所附的相关就业证明为经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相关证明。补贴资金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省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的有关法定培训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对收费标准较高的培训项目要严格控制。对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财政部门对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相结合,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向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培训券(卡)的办法,个人凭券(卡)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抵免相应的培训费用。

  对以上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平均50%的补助。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外,还包括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通知》规定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外,还包括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要简化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既可按季申报补贴,也可按月申报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为财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除《通知》规定的各项材料以外,还应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证明材料。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