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社[2006]3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用途除《通知》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等费用。
二、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所需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助、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省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实行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三、对各类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补助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所附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应为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文本。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省对有关地区和单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60号)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