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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市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市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4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对企业市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企业市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对企业市以上离退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荣誉津贴发放对象
  我市企业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文明确规定的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荣誉津贴发放标准
  荣誉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5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模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三、荣誉津贴资金来源
  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则由其主管部门核拨。破产、关闭、改制(含事改企)企业,由劳动模范户籍所在地财政核拨。涉及三个城区(崇安、南长、北塘)的,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荣誉津贴发放办法
  将我市原实行的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统一改为荣誉津贴,荣誉津贴发放实行补差的办法,即:原企业为其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高于或等于荣誉津贴发放标准的不再领取荣誉津贴;低于荣誉津贴发放标准的补足荣誉津贴发放标准;没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全额领取荣誉津贴。
  劳模从领取离退休金后的下一个月起领取荣誉津贴。已经离退休的劳模从本意见执行当月起领取,以前不予补发。实行荣誉津贴办法后,不再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
  五、享受荣誉津贴劳动模范身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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