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2005年7月26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交割货物品质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品质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天然橡胶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联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交割品质检验业务依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期货交割的天然橡胶品质检验。
第二章 检验流程
第四条 检验机构受理报检
(一)申请用于期货交割的天然橡胶品质检验的法人(即申请人)在申报检验时必须提供由指定交割仓库出具的《期货交割货物堆放情况表》,其中必须注明入库时间、货物产地、生产年月、堆存货位。
(二)申请人必须填写质检机构制作的期货交割委托检验确认书并盖公章,以书面形式向质检机构提出期货交割货物品质检验委托申请。
(三)申请人必须是货主。申请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货物入库后向质检机构申报办理期货交割检验业务。代理人在申请报检时必须提供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实施检验
(一)质检机构对所申报货物的品质检验仅实施一次抽样检验。
(二)质检机构接受报检后确定取样日期并通知申请人,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到存货地点核实委托检验确认书与《期货交割货物堆放情况表》,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检验人员有权终止检验,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经核实报检单据与货物相符后,依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确定检验批次,即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须分若干批次检验。
第六条 检验方法
(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5)仓库取样按GB8083-8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