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6年3月31日 京高法发[2006]9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全市法院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结合法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特别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就是要主动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人民政协的监督之下,这既是落实我国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特别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需要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来保障和实现。面对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人民法院要履行好各项职能,不仅需要法院自身努力,而且更需要党委的领导、人大以及政协的关心与支持。
全市各级法院要加强领导干部、法官及工作人员人民政协理论、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以及市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学习和培训,要将上述内容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官及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加强青年法官的教育和引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让每位领导干部、法官及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法院应尽的法定职责,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也是对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持和帮助。
二、丰富形式,为人民政协及政协委员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但具体到法院而言,积极为人民政协及政协委员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