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
商业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现代银行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要求,对信贷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信贷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展,信贷对象突破了所有制限制,有力地支持了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近日,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就商业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商业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冀农发银营发〔2005〕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农发行的信贷政策,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广阔、符合信贷政策要求的龙头企业和项目,主动与农发行沟通联系,搞好对接,积极争取信贷支持,以加快推进我市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关于商业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冀农发银营发〔2005〕65号)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按照现代银行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要求,经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先后开办了粮油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以及化肥储备等商业性贷款业务,信贷支持范围由原来以粮食流通为主,逐步向生产、加工转化等整个粮食产业链条延伸,贷款对象由原来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单一客户为主,发展到目前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突破了贷款对象的所有制限制,给农发行带来了业务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机遇。现将今年以来我行商业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商业性贷款的贷款对象、遵循的原则及贷款用途
商业性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1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3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批发交易企业及粮食储运、物流企业等;4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担化肥储备任务的企业;5其他。总行先后将核桃油脂加工及系列产品、过腹转化后的乳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油茶籽收购和加工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批准为农发行贷款支持对象。对于上述第1、2类企业,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政策导向,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择优扶持;控制风险,按期收回。对于第3类企业,应遵循的原则是: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对于第4类从事化肥储备的企业,应遵循专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在贷款用途上,今年主要是解决企业在粮棉油收购、订单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适度对粮食仓储和粮食市场设施建设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