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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组织收缴。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协议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并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的时间和地点。

  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终止其出租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在其行为终止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终止交纳土地年租金有关手续。

  四、收费管理

  1、土地年租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分局征收,市物价部门统一颁发《收费许可证》,土地年租金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

  2、土地年租金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3、年租金征收后按市政府、土地所在区政府和国土部门50%、20%、30%分成,此分配办法暂定三年,三年后根据总体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五、年租金的减免

  1、减免范围及相关政策。

  (1)残疾人和低保户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半
  征收。

  (2)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免三分之一。

  2、减免的程序。

  (1)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福利企事业单位持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书面提出减免申请。

  (2)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六、不申报登记和不按时缴纳的处理

  不申报登记和不按时缴纳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他有关问题

  1、对因土地用途临时改变而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其临时改变的用途不作为今后拆迁补偿、确定土地法定用途等行为的依据;依法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用途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在本意见下发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要发生本意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否则,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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