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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
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
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 2006年2月)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在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外,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1、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2、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3、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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