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94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与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贯彻落实中,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单位)三级交通管理网络和政府主导、逐级主管、单位法人主抓的三大责任体系。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管理机构的建设等工作,要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狠抓工作措施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的状况,不断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水平。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县、乡两级政府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在路面执法执勤、交通事故处理、抢救机制建设、交通安全宣传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大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交通、农业、安监、工商以及新闻单位的协调与配合,主动通报道路交通形势,齐抓共管,整体推进。要建议并配合交通部门按照道路通行有关规范与标准,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点(段)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改,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通行条件,提高道路安全系数;对不宜通行客运车辆的路段,必须设立统一规范的禁行标志,注明禁止客运车辆的路段和时段。要协调交通、农机等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乱点”、“堵点”和事故“黑点”进行专项治理。必要时要多警种参与、多部门联动,加大对无证客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主动会同安监部门定期检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办整改措施,对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开展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要联合工商、交通等部门,及时整治和取缔马路市场、占道设摊以及道路上堆放杂物、打晒粮谷等行为,打击破坏道路设施等违法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覆盖面广、渗透性强的优势,扩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宣传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