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的,应当在领取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重新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相同。对不跨市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要督促经营业主落实相关安全设施及制度,对拒不落实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典当行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5日内将情况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5日内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由省公安厅在接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抄告通知后,通知作出原决定的市级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关于已开办典当行的安全达标问题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文件精神,现有的典当行应对原先的安全制度进行完善,典当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应当在2006年4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商务部门组织好检查验收工作。公安机关内部治安部门和消防部门也应加强配合,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对按照《办法》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典当行,应当换发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待其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再换发新证。换发证工作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届时,各市公安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由公安厅通报给省级商务部门作为《典当经营许可证》年审的依据。今后,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典当行违反相关规定经营的,应当向典当行发出整改通知书。典当行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公安机关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外,均按照以上办法通报省级商务部门。
五、关于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相关问题
典当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研究、制定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要认真开展日常治安安全检查,切实有效地督促典当业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典当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各地应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特殊物品禁止典当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典当业是否承接了《办法》规定的禁止承接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