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审查核实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安全防范设施;
3、建立并落实《办法》第九条中所列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4、配备保安人员人数。典当行必须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库存物品价值、注册资金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最少不得少于2人,其中专职保安人员不得少于1人。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申请人就落实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当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份)连同相关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市级商务部门,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其他材料则退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初审不同意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告知理由,便于申请人采取补正措施。
二、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问题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按承诺内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设备,建立相关制度后,应当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典当行消防验收(含装修)合格的意见书,正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日内派员对照申请人预先申请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对没有按照承诺材料落实相关设施和制度的,县级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采取措施重新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对安全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审核批准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由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情况通报市级商务部门和省公安厅。
三、关于典当行变更、终止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