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91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问题
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二)公安机关对典当行安全条件进行预先审核的内容及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就相关安全条件和制度进行预先审查,重点对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