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的通知
(浙公网传[2005]2237号)
为了加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为张贴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并认真贯彻实施。
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
为加强我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管,预防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特就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不准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四、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专用标识以及安全标示牌;轮胎花纹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