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等各种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对食品经营证照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卫生部门,对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负责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经营行为;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五)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的流通管理;负责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酒类的案件。
(六)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审核、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品行业质量监督管理。
(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进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对事故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调查,并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十)民宗部门,按照《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净化清真食品市场,维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