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职责的通知


  食品安全委员会秘书长刘凯、副秘书长许彦增同志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委员会的决定及具体事宜。

  三、各级食品安全职能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

  (五)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要品种作出评价、公示,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五、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一)农业部门,对初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总责。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的生产管理、检测;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