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省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全省《营运客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道路客运的在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有关行业标准。对擅自改型改装或者变更技术参数的营运客车,一律暂停营运资格,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凡未获得从业资格或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驾驶人不准驾驶客运车辆。
三、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营运客车因维修质量造成事故的,应追查修理厂(场)的法律责任。
四、营运客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收缴牌证,并实行强制报废;对车辆逾期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含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技术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载客出站;对车况不良影响安全行驶、19座以上营运客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GPS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五、客运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对连续驾驶达到4小时的,驾驶员必须休息20分钟以上;对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必须强制停车休息。
禁止营运客车在夜间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通行。
六、严禁无证营运、站外组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从重处罚。
七、驾驶人和客运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处罚:
(一)对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一律行政拘留15天;
(三)对营运客车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除对行为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责令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解聘,客运企业两年内不得再聘用:1.在记分周期内满12分;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以上;3.一年内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