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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133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2次,诉讼案件数量不足的除外。鼓励法定代表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适当增加出庭应诉次数。

  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并制作授权委托书;

  (二)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三)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

  (四)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三、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审阶段工作:

  (一)开庭审理前,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

  (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

  (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

  四、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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