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妥善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2004〕14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老工人是指按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人员。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保手续,其医疗待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照离休干部医疗水平确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市区医疗保险的市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不含中省属单位),其个人账户资金在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由市财政年初一次性拨付市医保中心。中断参保的单位,必须继续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疗保险,保证其医疗待遇不变。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个人账户用完后,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13种慢性病标准的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仍享受慢性病定额补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规定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年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个人账户结余的,应先冲抵个人自付部分,冲抵后不足部分仍按规定报销,冲抵后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归己。
四、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可由所在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由市医保中心注入个人账户,住院发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参照市直政策审核后报销。
五、建国前老工人就医购药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超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管理、就医购药方式、结算报销范围、医疗管理等按市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