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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和要求;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自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谋取利益。招标项目标价不足1000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100元,项目标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300元。物价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 报名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海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廉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申报资格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
  (三)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有关设备情况;
  (四)最近3年承担的主要项目业绩;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但属于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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