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从其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中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三)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答疑会;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海口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网》、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