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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9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等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投标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务、商务、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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