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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场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设有专用停车场的,可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降低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收费地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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