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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计算。业主自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自用的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等,应单独设表计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二十一条 安装并使用电梯和二次加压泵(自来水公司供水并收取二次加压费的除外)的物业项目,其设备运行电费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和维护检测费用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采用中央空调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政府举办的教育和非盈利性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住宅、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本小区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向上浮动150%,具体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管理。装修保证金由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修装饰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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