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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物业服务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3、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公共性服务基本项目和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产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的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根据淄博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确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自评,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

  第十条 新建的商品房在销售时,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与物业买受人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涉及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观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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